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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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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防发[2014]8号《关于转发黑森防办[2014]4号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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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森防办〔2014〕4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 关于做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 张贴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东北林业大学、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尚志、庆安林管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陆昊签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布告)已发放至全省县级森林防火机构,为做好"命令"的张贴宣传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市(地)、有关系统防火办要督促所属县级单位,尽快将《命令》发放至各乡镇、村屯、林场及森林旅游场所,张贴在林区重要地段、重要路口、进山道口、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醒目之处。 2、各市(地)、有关系统防火办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命令》的宣传,确保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根据实际需要,布告分配数量不足的单位可自行翻印。 4、各市(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以政府命令形式适时发布当地的森林防火命令。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电子版)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
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严明防火时限。2014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
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实际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二、严控野外火源。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经批准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守防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及森林防
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对于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可实施封山防火措施,未经
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
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四、严管重点人群。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监护人,必须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监护人没有履行
监护职责而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森林防火责任单位
对在辖区施工作业、农业生产、采集山产品、旅游观光等人员要履行巡护监管职责,
对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而引起森林火灾的,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省 长:陆 昊
2014年3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 |